关于开展全国个私协会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中个协字[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近年来,全国各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和宣传个私协会系统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一步推动个私协会在新形势下的科学发展,依据《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个协私协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试行办法》(中个协字[2002]16号),中国个协决定,于2009年第四季度表彰一批全国个私协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先进单位的推荐对象: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地(市)、县(区)级个协、私协,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基层分会。
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对象:从事个协、私协工作满三年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协会职能,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2.积极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工商机关“四个统一”的要求,单位工作人员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工作成绩突出,在把个私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和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方面成效明显;
3.按照自身组织建设好、协会作用发挥好、工作任务完成好、社会形象树立好的“四好”要求,积极推进协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与会员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得到会员的普遍认可,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办公条件良好,规章制度完善,经费和会费能够保证协会的正常开支,单独建账,管理规范;
5.县(区)级单位及基层分会原则上还要达到《全国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规范(试行)》(中个协字[2009]2号)的标准。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热爱协会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工作成绩显著;
3.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较高,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表率作用突出;
4.善于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在会员中有较高声誉。
三、评选推荐名额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地报送的2008年统计报表中的县级以上协会机构数和专职工作人员数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
四、评选办法
(一)推荐
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按照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推荐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择优推荐的方法开展。
(二)申报
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分别填写《推荐表》(见附件2、附件3),以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为单位,统一向中国个协申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及其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评选的,需出具同级工商局的推荐意见。
(三)审核和公示
中国个协按照评选条件对各地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在《光彩》杂志上予以公示。
五、表彰形式
对受表彰的先进单位授予“全国个私协会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受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个私协会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中国个协对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要高度重视这次“双先”评选工作,以推荐评选“双先”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协会建设,把评选表彰先进的过程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过程,作为提升服务会员意识和能力的过程,推动协会在新形势下的科学发展。
(二)各地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
(三)各地要严格控制人数,在规定名额内推荐。同时,评选推荐工作要按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的原则,向基层个私协会及基层工作人员倾斜,重点推荐地(市)、县(区)级协会和长期在一线工作的人员。
(四)要认真填写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推荐表》,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填表一律打印。请将《推荐表》于8月31日前报送至中国个协组织联络部,同时另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电话/传真:010-66517767,电子邮箱:cila-zlb@163.com)。
关于开展全国个私协会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中个协字[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近年来,全国各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和宣传个私协会系统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一步推动个私协会在新形势下的科学发展,依据《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个协私协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试行办法》(中个协字[2002]16号),中国个协决定,于2009年第四季度表彰一批全国个私协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先进单位的推荐对象: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地(市)、县(区)级个协、私协,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基层分会。
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对象:从事个协、私协工作满三年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协会职能,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2.积极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工商机关“四个统一”的要求,单位工作人员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