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民协会转发中个协答复记者采访有关问题的参考意见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26 浏览次数:1116

安徽省个民协会转发

中个协答复记者采访有关问题的参考意见函的通知

各市个民协会:

日前,中个协就个民协会的性质、作用及其与工商部门的关系和协会会员费收取、经费保障等问题回答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并印发了关于答复媒体记者采访有关问题的参考意见《以下简称参考意见》。省协会已将这个《参考意见》全文刊登在协会官方网站,考虑到少数协会不一定能及时上网,故再次以纸质实体文字发至各地。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入开展一次有关协会工作的宣传活动。各级协会在年底前要利用多个媒体、多种手段向会员、向社会宣传《参考意见》的精神和协会章程的有关内容。今年以来极少数地方协会工作遭到会员质疑,从协会自身看无不与当地协会的宣传工作、服务工作不到位有关。各地接到《参考意见》后,应及时报告本级工商部门领导,制定宣传计划,争取主管单位、会员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对协会工作的指导虽是工商部门的职责,但其尽责是建立在协会努力的基础上。当前个别协会工作不积极主动,一味坐等,没有有效地工作举措,致使工商部门领导难以及时有效地指导协会工作。

二、进一步提振精神,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两费”停收及“管办脱钩”确实使协会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这不能成为协会工作起色不大的理由,同样条件下,六安、池州、淮南、黄山、滁州、安庆、马鞍山、芜湖、铜陵、宣城等地协会能做到的事,在全省其他协会理应能做到甚至赶超。关键在于协会的领导要有股干好工作的精气神,不能再等、靠、要了,不能再沿用过去政会不分办会的模式了。一方面要坚决解决执行省局有关文件规定,维护工商部门的形象。另一方面要全面准确的理解省局文件的精神,禁止借助行政人员利用行政手段收会费。近年来,有些协会发动会员中的理事和组长及行业协会代收会费,这些创新举措既没有违背省局文件规定,又体现了协会自我管理的原则,应该大力提倡。个别同志认为是省局文件规定禁止收会费的说法是对省局文件的曲解,希望这些同志少些惰性,少些依赖性,多一些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一定要牢固树立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服务,凝聚力在于活动的办会理念。前不久召开的全省基层协会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省局领导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这是集协会工作20多年来经验的总结。只收费欠服务甚至不服务,不仅是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协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四、切实解决有人干事问题。“有人员”是中个协提出的基层协会“五有”要求中的关键之关键问题。协会在用人问题上要多措并举,思路广一点、办法活一点,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争取工商机关的支持,解决有人驻会干事的问题。同时要高度重视基层分会、行业协会、会员小组的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会员中的理事及会员组长的作用,关心、支持其工作和生活,关心、支持其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构建多层级、宽覆盖的工作网络。

附件:《关于印发<答复媒体记者采访有关问题的参考意见>的函

 

 

                         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答复媒体记者采访

有关问题的参考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20089月,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个私协会的经费失去了来源,同时也影响到个私协会的会费收取工作。各地个私协会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但由于一些会员分不清“两费”和会费的关系,误将停征“两费”认为停收会费;加上一些地方协会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收会费方式简单化,服务工作跟不上等,引起会员不良反映,造成新闻媒体不断曝光,给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工作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为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媒体的引导和沟通,正面宣传个私协会所做的工作。根据个私协会工作深层次的一些问题和人们思想上的模糊认识,我们拟定了一个参考意见。

请各地进一步重视加强协会工作的宣传,强化服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规范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关于答复媒体记者采访有关问题的参考意见。

                       

 

                             00九年九月四号

 

 

        

 

附:

关于答复媒体记者采访有关问题的参考意见

 

首先,感谢媒体对工商机关和个私协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及所提出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对待,也有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要把您提出的问题讲清楚,需要帮助您对有关协会工作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一、关于个私协会

(问:个私协会是什么性质的社团组织)答:

(一)性质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称“个私协会”)是有工商部门主管的联合性社团组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中的私有制经济成分,有着自身的利益需求。为了在政治上把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团结起来;经济上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恢复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国家需要将大量的、分散的、没有组织的个体私营经营者组织起来、加强管理,而这个任务最好是由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承担较为合适。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规定〉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劳动者自己管理的群众组织,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各地工商部门相继组织成立了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国个私协会拥有近3000万个私企业会员和超过一个亿的从业人员。形成了我国在政府领导下、工商部门具体指导下,工作网络体系最为完善、组织个体私营企业户数量最多的联合性社团组织,成为国家和政府部门落实各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强大组织网络资源。

(二)作用

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个私协会是一个政治性较强的社团。多年来,在工商部门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政治建会,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基本方针,以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引导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职能和工作是:

1.承担团结、教育、引导全国个体劳动者跟着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责任。通过协会系统向个体私营企业传达、宣传、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并组织会员企业贯彻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配合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中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共产党员的先进带头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配合政府部门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贯彻落实有关工作任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开展普法学习宣传,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协助落实国家计划生育、社会保险政策,配合做好禁毒、防艾、劳教人员安置等社会工作。

3.协助政府部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地方政府主办的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展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举办各种形式创业、就业再就业活动,组织会员企业招聘用人、扩大就业;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4.负责反映个体私营企业诉求、提供服务,提高会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调查统计分析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通过学习培训、商务考察、管理咨询、融资贷款、法律维权、信息化等建立会员服务体系。

5.带领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奉献、回报社会。指导各地协会组织会员开展教育助学、扶贫助困慈善项目和募捐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开展拥军爱民、义务服务等活动。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个协组织全国个私协会广大会员通过各种渠道捐款捐物达24亿元。

(二)关于个私协会与工商部门的关系

(问:目前“两会”的会长仍然由工商部门的领导担任,且很多时候人们都在质疑个私协与工商部门的模糊关系,如何看待这种现状。)答

(一)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规定〉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劳动者自己管理的群众组织,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各地工商部门相继组织成立了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国家其他法规中也有了类似的表述。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成立社团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意味着国家要求社团组织应当有其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工商部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商部门是个私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伴随改革开放历史与个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

(二)工商部门与个私协的关系是政社有别、职能互补的关系。个私协会作为归属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并接受其直接指导的独立社会团体,自成立以来,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作用显著。通过多年的艰苦工作,赢得了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信赖和拥护,也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个私协会成立时,受当时历史条件和财力所限,组成人员、办公条件都是工商部门支持的。这种体制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相适应。个私协会经过多年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个私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和行使职能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会员的各种动态和信息,有较大的教育、管理力度。个体私营经济具有面广、分散的特点,要将他们有效组织起来,并进行管理,没有从省、市、县到工商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作为依托是难以实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这种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政社有别、职能互补、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它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和现状所决定的,是在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探索形成的,也是符合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的客观要求的。

(三)各级个私协会在地方政府领导和工商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发挥职能作用,克服传统观念、顶住各种压力,为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鼓”与“呼”,扶植帮助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从小到大奋力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目前,各级个私协会联系着占总数7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一个亿的从业人员,协会周围凝聚了大批与协会同成长、共发展的个体私营企业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协会也发展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

三、关于会费问题

(问:据反映,有些地方企业在年检时需交几百元的会员费,否则年检就难通过,或者导致年检程序复杂,时间拖沓,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答

(一)个私协会作为社团法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依据自身章程履行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需要,作为会员也有义务交纳会费。

据了解,地方大多数协会能够依照法规和章程规定,严格规范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并遵循会费的使用原则,即“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不交会员费不给年检,在个别地方发生过,反映了个别基层工商干部法律观念不强,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国家工商总局历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态度明确。1998年,国家工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管理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在登记、验照的工作中“搭车”收取会费。在前不久结束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就收费问题专门强调:“当前,特别要认真清理各种收费,切实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搭车收费”。各省工商局都以不同形式提出明确要求,坚决反对。每年年检之前,都发出了通知,不得将收取会费作为一个环节,放到年检合格的程序中强行收取,体现了工商部门防止和禁止这类问题出现和发生的决心是大的,措施是到位的。

    对您反映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不排除有个别地方、个别时候、个别人员在工商年检和协会收取会费的过程中存在界限不清、说法模糊甚至代为收取的现象。这些我们也必须正视,发现了就要及时教育和处理,坚决予以纠正,保证造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