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对《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02 浏览次数:681

 2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解读。


  《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抓紧研究出台相应帮助个体工商户政策,以保就业。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8331.3万户,带动就业人口超2亿人。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都受到较大冲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指导意见》。2月25日《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8日,文件正式印发。《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扶持举措。


  各地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是各地要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习近平总书记在“2·23”重要讲话中,深刻分析当前疫情形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就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为各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各地要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受疫情影响,人员未完全返岗,快递、物流运力未完全恢复等因素制约了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产。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努力保障已复工和准备复工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打通人流、物流堵点,放开货运物流限制,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得去。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可否延期还贷?能申请低息贷款吗?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从贷款规模看,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要求,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以上各类银行机构增加的信贷投向中,投向个体工商户的规模预计不低于3000亿元。


  从贷款成本看,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以上支持措施将使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成本明显降低。


  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针对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个体工商户有些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些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他们能享受到减免社保费用的待遇吗?


  对于那些有雇工的、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的。这些个体工商户可与中小微企业一样,自2020年2月起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雇主要继续代扣代缴雇工个人缴费,确保雇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也可参照当地企业的办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现行规定,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其中,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并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缴费;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补办,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退休后待遇。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后,在缴税方面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吗?


  《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涵盖了大量个体工商户。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发具体文件,明确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具体措施,确保上述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房租成本压力?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同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已授权地方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关于个体工商户电、气价格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要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于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的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政策执行。


  在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扶持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简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流程。同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足不出户、安心在家办理年报。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提高柔性化治理、精细化服务水平,统筹考虑城市综合管理的实际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秩序的原则,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公布禁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区域应当允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的制度性成本。


  《指导意见》提出,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日常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他们的活动场所和时间范围,拓展个体经营者就业渠道。


  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方面,《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同时,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